监利县文化旅游(新闻出版)局主管全县文博、艺术、旅游事业,内设办公室、人教科、计划财务科、文化艺术科、新闻出版科(行政审批科)等5个科室,下属有文化馆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艺术研究所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、旅游管理所等6个县直文化单位,管理21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及新华书店。
主要职能:
(一)宣传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、新闻出版(版权)管理、旅游、文物事业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;组织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艺术、新闻出版(版权)、旅游、文物工作政策和措施。
(二)组织、指导和协调全县文化艺术、新闻出版、旅游、文物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;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艺术、新闻出版、旅游、文物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和经济政策;指导和协调文化、新闻出版、旅游、文物产业的发展。
(三)管理全县文化艺术事业,指导文化艺术的创作与生产,指导艺术教育和培训工作。
(四)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。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,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;指导全县社会文化活动开展;指导、协调乡镇公共文化事业;团结和服务社会文化组织和体制外文化人才、开展社会文化共建工作。
(五)负责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、保护和传承工作。
(六)管理全县文化、出版物市场。组织开展“扫黄打非”集中行动;指导和协调全县文化艺术、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工作;依法管理文化、新闻出版经营项目。
(七)管理全县文化艺术、新闻出版对外和对港澳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工作。
(八)指导文化艺术、新闻出版等相关行业协会、学会和研究会工作。
(九)管理、指导全县文物事业。
(十)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,指导、协调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,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。
(十一)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;负责全县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初审和申报;负责全县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初审和申报;管理全县景区(点)、度假区及旅游住宿、旅行社、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服务标准,并组织实施。
(十二)监督、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,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,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。
(十三)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,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培养规划,指导实施全县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和申报。
(十四)承办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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