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办法,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、年度工作要点,并监督实施。
(二)制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;指导各乡、镇、办事处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。
(三)指导、监督全市的律师、法律顾问、法律援助工作;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,规范法律服务市场。
(四)指导、监督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。
(五)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、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、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,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。
(六)指导、管理全市“12348”法律服务。
(七)指导、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;负责地方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、清理、汇编工作。
(八)指导、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计划及服装、车辆等物资装备。
(九)指导、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。
(十)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、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;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;按照市委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,会同乡镇党委政府考核、管理司法所干部。
(十一)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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